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的通知
2012-01-11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慈东工业区管委会:
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9号)和《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09】57号)文件精神,经市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我市2009年度宁波市科技型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正式启动,请你们迅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辅导、审核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1年以上营运期,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2、从2006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受让、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原则上须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3、主导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主导产品符合《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企业(以下简称“第二类企业”),其专利产品、3年内宁波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应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
4、第一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建立了县(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第二类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建立了县(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5、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笫一类企业:
(1)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00万元。
第二类企业:
(1)最近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5000万元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必须大于250万元;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6、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要求。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宁波市科技型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纸质与电子文档各两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企业前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
4.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2008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或专利产品、宁波市级以上新产品销售收入以及技术性收入,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的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册及企业人员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6.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以及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说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旁证材料;
7.知识产权证书,转让、独占许可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备案;
8、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证明材料;
9、其它证明材料。
三、申报受理时间、地点
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为9月5日——9月20日。材料送市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地址:担山北路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内)。
联系电话:服务中心,刘雪峰,63034160
市科技局,熊银康,63894911
附件: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