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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小微企业的2022年优惠税费政策梳理

2022-05-30

小微企业是落实“六稳”“六保”的重要市场载体,对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就业、稳住经济基本盘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国家出台了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综合研判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作出了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帮助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广大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为便于大家准确了解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中涉及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现梳理如下: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退税是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头戏”,占全部减税降费比例达60%。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明确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小微企业(这里的小微企业主要是行业统计的概念,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明显不同),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两类,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确定 。同时,对这两个标准中未设置“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指标的行业,以及未纳入两个标准划型的行业,明确划型标准如下: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涉及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政策主要有两项,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中的小微企业界定,都参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并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

该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该公告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五、提高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该公告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明确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该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该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七、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明确,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管理的概念,与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主要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标准,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不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小微企业是否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看其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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