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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 工资、薪金的“合理性”

2012-07-03

 

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扣除限额的基数。因此,准确把握“合理的工资、薪金”,对正确核算所得税税基、防范纳税风险非常关键。

    一、工资、薪金合理性的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对其合理性确认时,可按5条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可见,对于工资、薪金的合理性,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合理配比进行判断。

    二、工资、薪金总额的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以,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不包括通常所说的“三费、五险、一金”。

    三、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范畴。企业员工(固定职工、合同工等)只要符合任职受雇关系,为其发放的工资性支出就可以按合理的工资、薪金确认扣除。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据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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